5月14日,國家發改委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》(第20號),宣布《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》已經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。2005年10月13日發布的《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》(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 10 號)同時廢止。
《規則》主要作了以下調整完善:
一是修改規章名稱。將規章名稱由《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》改為《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》,與《電力監管條例》相關表述保持一致。
二是調整有關市場范圍、運營機構、交易主體表述。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明確了“三放開、一獨立、三強化”的改革“路線圖”,省(區、市)電力交易中心、售電公司、電力用戶、儲能企業等新興機構和主體迅速發展,市場注冊管理制度大范圍推廣,第10號令中相關內容需進行調整。
三是完善市場成員、市場交易類型相關表述。電力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、電力市場運營機構(電力交易機構、電力調度機構)和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。明確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要求,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建立市場注冊制度,負責注冊管理、注冊審核公布及報送政府部門備案等工作;交易主體進入或退出電力市場需辦理注冊或注銷手續,嚴格執行市場規則。基于當前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普遍開展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全覆蓋、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加快推進現狀,完善電力市場交易類型構成表述。
四是完善電能量、輔助服務交易等定義和交易方式。根據交易周期將電能量交易分為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,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包括調頻、備用和調峰等有償電力輔助服務。電能量交易可通過雙邊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開展,具備條件的輔助服務采用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提供者。
五是細化風險防控相關要求。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市場運作和系統安全需要,制定電力市場暫停、中止、恢復等干預規則,規定電力市場干預措施實施條件和相關處理方法。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按照“誰運營、誰防范,誰運營、誰監控”的原則,履行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,對市場依規開展監測。
原文如下: